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是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性规定,规定的比较明确;问题是假如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效力如何?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公司瑕疵担保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形
(二)没有股东会决议文件,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有形式上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但股东会决议后来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四)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公司瑕疵担保情形下的效力分析
(一)确定效力前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公司法第16条是否是强制性条款。公司法第16条仅规定了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并未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后果。司法实务届多认为该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后果。
2、瑕疵担保情形下,相对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权利相对人是否进行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形式审查?是否有理由相信对方能够代表公司对外担保?
(二)司法审判案例的指导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辑公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确立的裁判要旨为:第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上述裁判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
三、结论
(一)没有股东会决议文件,仅有公司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形下的瑕疵担保是否有效,需要相对人证明其尽到了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证明其没有过错。
(二)有股东会决议文件,但文件本身存在瑕疵情形下的担保,一般认为应是有效担保,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